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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黃小姐來電詢問,其先生於今年中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每個人均未超過220萬元免稅額,還須申報贈與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係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所以,不是以個別受贈對象受贈財產是否超過220萬元作為須申報贈與稅判斷標準,不論贈與多少人、贈與多少財產,只要贈與人同一年度累計贈與財產合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就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黃小姐之配偶一年內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贈與總額合計4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課稅贈與淨額180萬元,應按稅率10%申報繳納贈與稅額18萬元。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以本案為例,黃小姐及其配偶如各自贈與200萬元給子女,因各自減除自己的免稅額就不必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2條定義:「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除加重其房屋負荷量外,並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自無房屋稅條例第2條之適用,故不屬於房屋稅課徵對象。

Q:公司是委託事務所申報營業稅,事務所在登打發票時把稅額低於500元的發票彙總申報,但僅進項稅額與憑證稅額相同,申報的銷售額卻是用稅額回推,造成申報資料的銷售額與進項發票不符,想請問 1. 申報營業稅時是否只要進項稅額正確即可? 2. 這種狀況若出現交查異常或國稅局調帳時,是否會有罰則或須補稅? 3. 若有罰則,是依據哪些法條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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