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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想請問若收到廠商的發票,開立內容為: 未稅金額23809.5,稅額1190,含稅金額25000, 未稅金額是否可開立含小數點的金額,還是應該退回給廠商呢? 謝謝!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年終獎金為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0年度為新臺幣84,501元),免予扣繳。如達前項金額者,扣繳義務人即按給付額扣取5%稅額,不須與當月按月給付之薪資合併辦理扣繳,所扣取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員工屬當年度未能居留滿183天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所領年終獎金須與當月按月給付之薪資合併辦理扣繳,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10年度為24,000元x1.5=36,000元),按給付額扣取6%稅額,超過1.5倍,則按給付額扣取18%稅額,扣繳義務人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並完成扣繳憑單申報。

Q:詢問一下 有關健檢費用之稅務認列 營利事業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勞工健康檢查保護規則規定必須強制支付之員工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費用,與一般定期健診性質有別,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為職工福利費用,並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如何辨認是否為職安法必須支付的健檢費用呢?有什麼健檢項目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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